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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19
十九、檢察官查察區域及其姓名與聯絡電話,應列冊函知轄區內司法警察
      機關及選舉委員會,並層報最高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9
十九、檢察官查察區域及其姓名與聯絡電話,應列冊函知轄區內司法警察
      機關及選舉委員會,並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9
十九  檢察官查察區域及其姓名與聯絡電話,應列冊函知轄區內司法警察
      機關及選舉委員會,並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