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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3: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14
十四、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其他科技
      通訊方式及主要負責人名冊應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
      選務機關、各司法警察機關,以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
      信箱、電子信箱號碼或其他科技通訊方式,並應廣為宣傳,以利民
      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4
十四、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及主要負責
      人名冊應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選務機關、各司法警
      察機關,以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號碼
      ,並應廣為宣傳,利民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4
十四  聯繫中心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號碼及主要負責人名冊應陳
      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並函送轄區選務機關、各司法警察機關,以
      利聯繫。專線電話、傳真機、專用信箱號碼,並應廣為宣傳,以利
      民眾檢舉妨害選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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