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聯繫中心,依任務編組,由檢察(總)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及有關人員組成,全日二十四小時分班值勤,並設專線電話、傳真 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繫會報及各檢察機關間之聯繫事項。 (二)檢察(總)長與指派在外查察檢察官間之指揮聯繫事項。 (三)受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自首事項。 (四)聯繫會報之收發、陳報及其他聯繫事項。 (五)與有關機關之溝通、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三、聯繫中心,依任務編組,由檢察 (總 )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及有關人員組成,全日二十四小時分班值勤,並設專線電話、傳真 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繫會報及各檢察機關間之聯繫事項。 (二)檢察(總)長與指派在外查察檢察官間之指揮聯繫事項。 (三)受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自首事項。 (四)聯繫會報之收發、陳報及其他聯繫事項。 (五)與有關機關之溝通、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三 聯繫中心,依任務編組,由檢察 (總) 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及有關人員組成,全日二十四小時分班值勤,並設專線電話、傳真 機、專用信箱,辦理左列事項: (一) 聯繫會報及各檢察機關間之聯繫事項。 (二) 檢察 (總) 長與指派在外查察檢察官間之指揮聯繫事項。 (三) 受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自首事項。 (四) 聯繫會報之收發、陳報及其他聯繫事項。 (五) 與有關機關之溝通、協調及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