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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13
十三、聯繫中心,依任務編組,由檢察(總)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及有關人員組成,全日二十四小時分班值勤,並設專線電話、傳真
      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繫會報及各檢察機關間之聯繫事項。
  (二)檢察(總)長與指派在外查察檢察官間之指揮聯繫事項。
  (三)受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自首事項。
  (四)聯繫會報之收發、陳報及其他聯繫事項。
  (五)與有關機關之溝通、協調及聯繫事項。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3
十三、聯繫中心,依任務編組,由檢察 (總 )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及有關人員組成,全日二十四小時分班值勤,並設專線電話、傳真
      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辦理左列事項:
  (一)聯繫會報及各檢察機關間之聯繫事項。
  (二)檢察(總)長與指派在外查察檢察官間之指揮聯繫事項。
  (三)受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自首事項。
  (四)聯繫會報之收發、陳報及其他聯繫事項。
  (五)與有關機關之溝通、協調及聯繫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3
十三  聯繫中心,依任務編組,由檢察 (總) 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
      及有關人員組成,全日二十四小時分班值勤,並設專線電話、傳真
      機、專用信箱,辦理左列事項:
   (一) 聯繫會報及各檢察機關間之聯繫事項。
   (二) 檢察 (總) 長與指派在外查察檢察官間之指揮聯繫事項。
   (三) 受理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自首事項。
   (四) 聯繫會報之收發、陳報及其他聯繫事項。
   (五) 與有關機關之溝通、協調及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