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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12
十二、各級檢察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應成立「分區查察聯繫
      中心」(以下簡稱聯繫中心),以便指揮聯繫。各地方檢察署應於
      每日下班前,將受理妨害選舉案件登入「全國選舉查察案件管理系
      統」列管。
12
十二、各級檢察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應成立「分區查察聯繫
      中心」(以下簡稱聯繫中心),以便指揮聯繫。各地方檢察署應於
      每日下班前,將受理妨害選舉案件登入「全國選舉查察案件管理系
      統」列管。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2
十二、各級檢察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應成立「分區查察聯繫
      中心」(以下簡稱聯繫中心),以便指揮聯繫。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應於每日下班前,將受理妨害選舉案件登入「全國選舉查察案件管
      理系統」列管。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2
十二  各級檢察機關於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應成立「分區查察聯繫
      中心」 (以下簡稱聯繫中心) ,以便指揮聯繫。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應於每日下班前,將受理妨害選舉案件登入「全國選舉查察案件管
      理系統」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