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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10
十、聯繫會報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最高檢察署於選舉經費內勻支
    。
10
十、聯繫會報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最高檢察署於選舉經費內勻支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0
十、聯繫會報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於選舉經費內
    勻支。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0
十  聯繫會報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於選舉經費內
    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