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 10
十、聯繫會報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最高檢察署於選舉經費內勻支
    。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10
十、聯繫會報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於選舉經費內
    勻支。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0
十  聯繫會報成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於選舉經費內
    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