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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1
一、本要點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一百一十五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
    氣實施方案」訂定之。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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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一百一十五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院核定之「淨化選舉風
    氣實施方案」訂定之。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1
一  本要點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一百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院核定「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
    案」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