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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8
八、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八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萬元
      。
(三)法院判決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二十
      萬元。
(四)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四十
      萬元。
(五)法院判決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六十
      萬元。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6
六、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八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萬元
      。
(三)法院判決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二十
      萬元。
(四)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四十
      萬元。
(五)法院判決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六十
      萬元。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6
六  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 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萬元。
 (二) 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十萬
      元。
 (三) 法院判決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二十
      萬元。
 (四) 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三十
      萬元。
 (五) 法院判決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四十
      萬元。
 (六)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
      刑者為準。
 (七)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
      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三百萬元未滿)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