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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4
四、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法院判決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未滿四月有期徒刑或拘役者,發給獎金四十萬元;其得易
      科罰金者,亦同。
(三)法院判決四月以上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四)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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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法院判決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未滿四月有期徒刑或拘役者,發給獎金新台幣四十萬元;
      其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三)法院判決四月以上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四)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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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 法院判決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台幣 (以下同) 二十萬元。
 (二) 法院判決未滿四月有期徒刑或拘役者,發給獎金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其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三) 法院判決四月以上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四) 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十五萬元;其
      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五)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重
      刑者為準。
 (六)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
      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五十萬元未滿)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