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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8: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2
二、關於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核,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案
    件,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標準,以各項最低給獎金額之三分之一發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給與其餘獎金。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
一、關於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查,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案
    件,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七條及第三條第二項附表
    標準最低給獎金額之三分之一發給;判決確定案件,並考量涉嫌人多
    寡,依下列基準審查之。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1
一  關於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查,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案
    件,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七條及第三條第二項附表
    標準最低給獎金額之三分之一發給;判決確定案件,並考量涉嫌人多
    寡,依下列基準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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