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核,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案 件,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標準,以各項最低給獎金額之三分之一發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給與其餘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