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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12
十二、檢舉人經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依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審核同意發給獎金者,由審查會依檢舉內容相關之宣告
      刑期決定之,並適用第四點至第十點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