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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基準 10
十、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七十萬
      元。
(二)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三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六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九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二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五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八十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
      一十萬元。
(十)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四十萬元。
(十一)法院判決死刑者,發給獎金九百七十萬元。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8
八、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七十萬
      元。
(二)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三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六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百
      九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二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五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百
      八十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
      一十萬元。
(十)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四十萬元。
(十一)法院判決死刑者,發給獎金九百七十萬元。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8
八  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 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五十萬
      元。
 (二) 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六十萬元。
 (三) 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七十萬元。
 (四) 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八十萬元。
 (五) 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
      九十萬元。
 (六) 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萬元。
 (七) 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十萬元。
 (八) 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二十萬元。
 (九) 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
      三十萬元。
 (十) 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百五十萬元。
 (十一) 法院判決死刑者,發給獎金五百六十萬元。
 (十二)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而其刑期復又不一時,以其宣告最
        重刑者為準。
 (十三) 同一案件法院判決數被告有罪時,逾一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
        五萬元。但以發至本項最高獎金額 (六百萬元)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