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有關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 查,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規定。
本辦法有關服務成績考查部分,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輪辦事務部 分,自司法官班第四十一期結業分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