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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8 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前二條之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檢察
官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之考查結果、候補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併提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候補檢察官之書類審查、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考查均及格
者,為候補服務成績及格。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前二條之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檢察
官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之考查結果、候補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併提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候補檢察官之書類審查、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考查均及格
者,為候補服務成績及格。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8 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第六條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及第七條各檢察長填具
之學識能力、品德言行考核表及候補檢察官意見書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
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候補檢察官之書類審查、學識能力及品德言行均及格者,
為服務成績及格。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第 8 條
本辦法有關服務成績考查部分,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輪辦事務部
分,自司法官班第四十一期結業分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