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7 條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依附表格式,
就其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填具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考查表,並附加評語,
報送法務部人事處。
檢察長為前項考查時,應先徵詢該檢察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
。
第一項考查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
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考查之結果,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受考查人得請求
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