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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6 條
前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司法實務
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書類審查委員會為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續
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書類審查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
;評定分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如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
十分,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參加
初審。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書類審查委員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
由通知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將其意見書送該委員會複審時參考。
初審結果提交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須經該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司法實務
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書類審查委員會為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續
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書類審查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
;評定分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如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
十分,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參加
初審。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書類審查委員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
由通知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將其意見書送該委員會複審時參考。
初審結果提交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須經該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司法實務
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為之,任期一年,任滿得連續聘任
之。各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評定分
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初審分數評定後,提交該委員會複審,經委
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無記名表決通過後,
將複審結果報送法務部。
前項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審查委員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由通知
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並通知其所在檢察署檢察長提供書類綜合考評意
見,將該候補檢察官意見書及檢察長書類綜合考評意見送該委員會複審時
參考。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第 6 條
前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富有法律素養及司法經驗者若
干人為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為之,任期一年,任滿得連續聘任之。各委
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評定分
數平均為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提交委員會複審,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無記名表決通過後,送法務部檢察官人
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評定分數不及格者,應將不及格理由通知該候補檢察官答辯,並通知其所
在檢察署檢察長提供書類綜合考評意見,將其答辯書及檢察長書類綜合考
評意見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