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2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借貸、合夥 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