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如為正當之往來應酬時,應極
    力避免使人誤解其無法公正客觀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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