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2: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檢察官應本正人先正己之精神,嚴以律己,謹言慎行,不得與不當人
    士往來應酬 (飲宴或其他社交活動) ,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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