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發交或發回司法警察 (官) 或檢察事務官調查、蒐集證據或補足調查 者,應指明調查及應蒐集之證據或調查不足之部分,一次命調查或補 足,並注意稽催,以免案件延宕。
八 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 (官) 補足或調查者,應指明調查不足之部分, 一次命補足,並注意稽催,以免案件延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