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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6
六  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由院方保管者,其銷燬處理,由檢方徵求院方同
    意後,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轉報法務部核定。
民國 69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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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由院方保管者,其銷燬處理,由檢方徵求院方同
    意後,函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轉報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