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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4
四  刑事案卷之歸檔管理,公訴及自訴案件,以第一審法院收案日期為準
    ,不起訴處分案件,以檢察處收案日期為準,以劃分管理機關。六十
    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收案者,由院方歸檔管理,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
    後收案者,由檢方歸檔管理。
民國 69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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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刑事案卷之歸檔管理,公訴及自訴案件,以第一審法院收案日期為準
    ,不起訴處分案件,以檢察處收案日期為準,以劃分管理機關。六十
    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收案者,由院方歸檔管理,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
    後收案者,由檢方歸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