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 2二 各檢察、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具名檢舉組織犯罪,應先對檢舉人為調查
並詢明應否對其姓名、身分予以保密。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
密,得依通常程序辦理者外,即應制作筆錄記載其檢舉事實與所提供
資料後,另行依其檢舉意旨製作「發現涉嫌組織犯罪事實表」 (格式
如附件一) 一式三份,將有關可發現為檢舉人所檢舉之記載省略,以
其中一份,作為分案偵辦之依據,一份備查,一份交由檢舉人於其上
簽名,以表示所記載者為其所檢舉之事實無誤後,連同原檢舉書或檢
舉筆錄及檢舉資料一併存置於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 (格式如附件
二) 內密封後由受理檢舉機關保管,不得隨案移送法院。有關起訴書
或不起訴處分書,均不得記載該案件係經人檢舉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