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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法院宣告之監護處分期間已屆滿者,應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領回,其
    符合社會救助法醫療補助標準者,並應通知主管機關辦理。
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10
十  法院宣告之監護處分期間已屆滿者,應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領回,其
    符合社會救助法醫療補助標準者,並應通知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