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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1
一、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之宣告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依本注意事項執行之。
民國 88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1
一  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之宣告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注意事項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