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律師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說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 時間。
七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 (如附件一) 檢附委任狀提出於檢察機 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檢察長核 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不 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應准許者 ,應即函復。 附件一 ┌───────────────────────┐ │ 律師閱卷聲請書 │ ├───┬────┬───┬────┬──┬──┤ │聲請人│ │事務所│ │電話│ │ │姓 名│ │地 址│ │ │ │ ├───┼───┬┴─┬─┴┬──┬┴┬─┴┬─┤ │當事人│ │案由│ │案號│ │股別│ │ │姓 名│ │ │ │ │ │ │ │ ├───┼───┴──┴──┴──┴─┴──┴─┤ │聲請閱│ │ │卷理由│ │ ├───┼───────┬───────────┤ │受理法│ │聲請人 (簽章) │ │院檢察│ │ 民國 年 月 日 時│ │署 │ │ │ ├─┬─┴───────┼─┬─────────┤ │批│ │擬│ │ │ │ │ │ │ │示│ │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