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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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13
十三 律師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13
十三 律師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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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檢察機關應設置影印機供律師影印卷宗資料,律師影印時應會同承 辦人員為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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