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0: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5
五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分別成立督導小組,就轄區所屬地
    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確實加以督導
    、協調或支援。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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