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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8 22: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24
二十四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內容繁雜者,承辦檢察官得斟酌停分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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