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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21: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20
二十  被告對第二審判決上訴者,檢察官應於收受上訴理由狀繕本後三日
      內提出答辯書,最高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案卷後三日內轉送最高法
      院。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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