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本法第八十條部分: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固應依本法處以行政罰,惟與本條規定相當之工廠檢查法第十九條及 礦場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有關刑罰之規定,均未經明令廢止,故 同一行為如同時違反上開規定,因而涉及本條及工廠檢查法、礦場安 全法各該規定時,仍應依第五點提示原則辦理。如有妨害公務情事, 並應注意刑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