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2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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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5
五 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 延。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修正
5
五 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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