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推行便民措施,規定各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程序,特訂定 本要點。
一、為加強推行便民措施,規定各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 ,即依本要點規定發還之。 三、各檢察機關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採取劃帳(包括劃撥,以下同 )或通知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 四、劃帳發還保證金程序如左(附流程圖一份): 1.紀錄或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一),除一聯附卷 ,一聯送會計室外,應將另一聯連同空白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二)郵寄保證人徵詢是 否辦理劃帳發還保證金或親自前來領取。 2.如保證人寄還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除保證人嗣後表示不願劃帳之情形外,會計室應 即製作付款憑單、合簽付款憑單附件清單(均一式三聯,格式如附件三及四)通知財 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撥入保證人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通知保證人或其指定 之人(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3.劃帳發還保證金完畢後,由會計室在約定書右下欄加蓋戳記轉送原股附卷。 4.通知郵寄後逾期仍未收到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視為自願前來領取,即通知會計室辦 理發還手續。 五、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延。 依保證人聲請劃帳發還刑事保證金流程圖 結 案 ┌─┐ ┌─┐ ┌─┐ ┌─┐ │ ┌──┐│會│┌─┐│國│┌──┐ │會│┌──┐│保│┌───┐ ┌─┴─┐ │已通││ ││撥││庫││︵開│ │ ││予寄││ ││聲卷填│┌┴┐ ┌┴┐ │劃知││計││入││臺││合具│ │計││會劃││證││請一發││執│ │紀│ │帳保├┤ ├┤保├┤北├┤簽付├┬┤ ├┤計帳├┤ ├┤書聯還├┤行│ │錄│ │發證││室││證││支││清款│││室││室聲││人││寄通通││科│ │科│ │還人│└┬┘│人││付││單憑││└─┘│請請│└─┘│保知知│└┬┘ └┬┘ └──┘ │ │金││處││︶單││ │求書│ │證會書│ └─┬─┘ │ │融│└─┘└─┬┘│ │劃及│ │人計三│ │ │ │機│ │ │ │帳繳│ │徵室聯│ │ │ │構│ │ │ │發款│ │詢一一│ │ │ │帳│ ┌┴┐│ │還收│ │意聯聯│ │ │ │戶│ │開││ │ 據│ │見附附│ │ │ └─┘ │支││ └──┘ └───┘ │ │ │出││ │ │ │傳││ │ │ ┌─┐ │票││ ┌─┐ │ │ │由│ │︵││ │願│ │ │ │檢│ │發││ │自│ │ │ │察│ │還││ │行│ │ │ │署│ │刑│└────┤來│ │ └─┤國├────┤事│ │署│ │ │庫│ │保│ │領│ │ │存│ │證│ │取│ │ │款│ │金│ └─┘ │ │支│ │︶│ │ │出│ └┬┘ │ └─┘ │ │ │ │ ┌─┴┐ │ │劃劃│ │ 附 │帳帳│ │ 註 │戳後│ │ : │記於│ │ 者願 │送聲│ │ 仍自 │承請├───────────────────┘ 依行 │辦書│ 原來 │股上│ 規處 │附加│ 定領 │卷蓋│ 程回 │ 已│ 序刑 └──┘ 辦事 理保 。證 金 附件一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一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存 專│住址│ │電話│ │ 用├──┼──────────┬──┬─────┼──┼──────────┤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根 ├──┼──────────┴──┴─────┴──┴──────────┤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 │方式│繳款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 ├──┼─────────────────────────────────┤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 ├──┴───────────────────┬──┬──┬───┬───┤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 │ 此 致 │發簽│ │ │ │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二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通 專│住址│ │電話│ │知 用├──┼──────────┬──┬──────┼──┼─────────┤領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款 ├──┼──────────┴──┴──────┴──┴─────────┤人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繳款│已 │方式│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撥 ├──┼─────────────────────────────────┤帳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戶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或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持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向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本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署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出 ├──┴───────────────────┬──┬──┬───┬───┤納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室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具 │ 此 致 │發簽│ │ │ │領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 │ 法院檢察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年 月 日│第 ├──┬────────┬───┬───────┬──┬─────────┤三 ︵│領款│ │應發還│ │繳款│ 年 月 日│聯 在│人 │ │金 額│新臺幣 元正│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 保├──┼────────┴───┴───────┼──┼─────────┤送 專│住址│ │電話│ │會 用├──┼──────────┬──┬──────┼──┼─────────┤計 ︶│案號│ 年 字第 號│案由│ │備考│ │室 ├──┼──────────┴──┴──────┴──┴─────────┤ │領款│為便民起見附聲請書一份請於填妥後,於 年 月 日前,連同繳款│ │方式│收據以雙掛號寄本署辦理。逾期視為自願前來本署領取。 │ ├──┼─────────────────────────────────┤ │ 領 │1.領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可於接到通知七日後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印章│ │ │ 及原繳款收據,向本署出納室洽領。 │ │ 款 │2.受款人如不用劃帳方式而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有委任書、本通知、原繳│ │ │ 款收據及代領人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 │ 手 │ 臺幣拾萬元者,應另備有印鑑證明之委任書,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 │ │3.為節省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前來本署洽領之勞累,請儘量利用劃帳方式領│ │ │ 款。 │ │ 續 │4.本通知應妥為保管,若遺失而被他人持以冒領時,責任自負。 │ ├──┴───────────────────┬──┬──┬───┬───┤ │ │核人│股別│檢察官│書記官│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款人具領 │准員├──┼───┼───┤ │ 此 致 │發簽│ │ │ │ │本署會計室 │還章│ │ │ │ └──────────────────────┴──┴──┴───┴───┘ 說明:1.通知保證人領取保證金時請附空白聲請書一份寄領款人。 2.領款人寄回聲請書交會計室辦理劃帳手續。 3.未辦聲請劃帳發還者,應依自行領取之規定辦理。 附件二:(聲請劃帳發還保證金用) ┌────────────────────────────┐ │ 聲 請 書 │ │ 本 人 │ │一、 所繳納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 │ 本人保證被告 │ │ 元整( 年 字第 案),請劃帳撥入左列帳戶│ │ 內: │ │ ___銀行(庫)___分行(支庫) │ │ ___郵局 ___支局 │ │ ___信用合作社___分社___存款___帳號___│ │ 戶___(漁)會信用部 │ │二、檢附 年刑保字第 號收據原本乙紙。 │ │ 此 致 │ │ 法院檢察署 股 │ │ 保證人: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附件三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收件登記: 第 領 ┌─┬──┬────┬──┬───┬─────────────────┐一 取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支 │ │ │ │代號│ │ │︵ 票 │用├──┼────┴──┴───┼──┬──┬──────┬──┬─┤共 憑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地區│01│三 證 │ │ │ │ │ │支付處 │代號│ │聯 │ │ │ │ │ │ │ │ │ ︵ │機├──┼──┬────┬───┤ 付├──┼──┬───┼──┴─┤︶ 第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送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地 ├─┴──┼──┴────┴───┴──┼──┴─┬┴───┴────┤區 號 │預算科目│ │款項所屬│ 年度│支 │代 號 及│ │ │ │ ︶ │名 稱│ │會計年度│ │付 已 ├────┼──────────────┼────┼─────────┤處 交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 │完 │ │ │指定兌付│ │ 受 │ │ │金融機構│ │成 │ │ │名 稱│ │ 款 ├────┼───────────┬──┼────┴─────────┤支 人 │受 款 人│ │地址│ │付 ┌─┐├────┴───────────┴──┴──────────────┤後 │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登 └─┘├────┬───────────┬───┬──┬──┬─┬───┬─┤帳 蓋章處│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 │單別│ │費用分│ │︵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票號碼│ │代號│ │析代號│ │會 人﹁├────┼───────────┴───┴──┴──┴─┴───┴─┤計 員自│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 │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室 領領│方 式│2.□自領 │︶ 取﹂│ │3.□郵寄 │存 ﹂或│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查 專﹁├────┼─────────────────────────────┤︵ 用指│附記事項│ │第 定├─┬──┴──┬──┬───────┬──┬─┬──┬─────┬─┤二 │支│機關 主辦│地支│處長 會計 第二│審審│ │地支│第一 驗對│蓋│科 │用│長官 會計│ 付│或授 人員 科覆│計人│ │ 付│科覆 簽證│付│︶ │機│或授| 人員│ 處│權代| | 核人│機員│ │ 處│核人| 印鑑│訖│ │關│權代| │ 核│簽人| | 員 │關核│ │ 核│員 | │日│ │簽│簽人| │區簽│ | | │駐簽│ │區簽│ |﹍ ﹍│戳│ │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第 ┌─┬──┬───┬──┬────┬────────────────────┐二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 │ │ │代號│ │ │︵ │用├──┼───┴──┴────┼──┬──┬─────────┬──┬─┤共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地區│01│三 │ │ │ │ │ │ │代號│ │聯 │機├──┼──┬────┬───┤ 付├──┼─────┬───┼──┴─┤︶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送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地 ├─┴──┼──┴────┴───┴──┼──┴──┬──┴───┴────┤區 │預算科目│ │ 款項所屬 │ 年度│支 │代 號 及│ │ 會計年度 │ │付 │名 稱│ │ │ │ ├────┼──────────────┼─────┴─┬─────────┤處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指定兌│ │完 │ │ │付金融機構名稱│ │成 ├────┼───────────┬──┼───────┴─────────┤支 │受 款 人│ │地址│ │付 ├────┴───────────┴──┴─────────────────┤後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退 ├────┬───────────┬───┬───┬──┬──┬───┬──┤還 │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 │單別│ │費用分│ │原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票號碼│ │代號│ │析代號│ │編 ├────┼───────────┴───┴───┴──┴──┴───┴──┤製 │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機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 │方 式│2.□自領 │關 │ │3.□郵寄 │ │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 ├────┼────────────────────────────────┤ │附記事項│ │ ├─┬──┴──┬──┬───────┬──┬──┬──┬─────┬───┤ │支│機關 主辦│地支│處長 會計 第二│審審│ │地支│第一 │蓋付訖│ │用│長官 會計│ 付│或授 人員 科覆│計人│ │ 付│科覆 │日 戳│ │機│或授| 人員│ 處│權代| | 核人│機員│ │ 處│核人| │ │ │關│權代| │ 核│簽人| | 員 │關核│ │ 核│員 | │ │ │簽│簽人| │區簽│ | | │駐簽│ │區簽│ |﹍﹍ │ │ │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付 款 憑 單 統一編號 ¯¯¯¯¯¯¯ 第 ┌─┬──┬────┬──┬───┬────────────────────┐三 │支│名稱│ │機關│ │附件 │聯 │ │ │ │代號│ │ │︵ │用├──┼────┴──┴───┼──┬──┬─────────┬──┬─┤共 │ │地址│ │地支│名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地區│01│三 │ │ │ │ │ │ │代號│ │聯 │機├──┼──┬────┬───┤ 付├──┼───┬───┬─┴──┴─┤︶ │ │編製│ │付款憑單│ │ │收到│ │支付處│ │編 │關│日期│ │編 號│ │區處│日期│ │編 號│ │製 ├─┴──┼──┴────┴───┴──┼──┴───┴┬──┴──────┤機 │預算科目│ │款 項 所 屬│ 年度│關 │代 號 及│ │會 計 年 度│ │存 │名 稱│ │ │ │ ├────┼──────────────┼───────┼─────────┤查 │支出用途│ │國庫支票指定兌│ │︵ │ │ │付金融機構名稱│ │代 ├────┼───────────┬──┼───────┴─────────┤傳 │受 款 人│ │地址│ │票 ├────┴───────────┴──┴─────────────────┤︶ │金額新臺幣(大寫) (NT$ )│ ├────┬───────────┬────┬───┬──┬──┬───┬─┤ │特別記載│1.□支票請劃線 │國庫支票│ │單別│ │費用分│ │ │事 項│2.□支票請載明禁止轉讓│號 碼│ │代號│ │析代號│ │ ├────┼───────────┴────┴───┴──┴──┴───┴─┤ │領取支票│1.□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 │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戶名: ) │ │方 式│2.□自領 │ │ │3.□郵寄 │ │ │4.領回轉發:□郵寄 □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 ├─┬──┴──┬─────┬──┬───────┬─────┬──────┤字 │ │ │ │ │明 細 表│ │ │ │支│科 會│摘 要│日頁├───┬───┤金 額│備 考│ │用│ │ │ │種 類│頁 次│ │ │ │機├─────┼─────┼──┼───┼───┼─────┼──────┤ │關├─────┼─────┼──┼───┼───┼─────┤ │號 │代├─────┼─────┼──┼───┼───┼─────┤ │ │傳├─────┼─────┼──┼───┼───┼─────┤ │ │票├─────┴─────┴──┴───┴───┴─────┴──────┤ │ │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人員 記 帳 覆 核 製 單 │ │ │授權代簽人 │ └─┴───────────────────────────────────┘ 尺寸:(190×260)公厘79.1.10000本 總務主管 支用機關連絡電話: 附件四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第 ═══════════════ 一 支 用機 關 聯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 ┌─────┬─────────┬─────┬───┬──────┬───┐共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三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送 ├─────┼─────────┼─────┼───┼──────┼───┤地 │ │ │ │ │ │ │區 ├─────┼─────────┼─────┼───┼──────┼───┤支 │ │ │ │ │ │ │付 ├─────┼─────────┼─────┼───┼──────┼───┤處 │ │ │ │ │ │ │完 ├─────┼─────────┼─────┼───┼──────┼───┤成 │ │ │ │ │ │ │支 ├─────┼─────────┼─────┼───┼──────┼───┤付 │ │ │ │ │ │ │後 ├─────┼─────────┼─────┼───┼──────┼───┤登 │ │ │ │ │ │ │帳 ├─────┼─────────┼─────┼───┼──────┼───┤︵ │ │ │ │ │ │ │會 ├─────┼─────────┼─────┼───┼──────┼───┤計 │ │ │ │ │ │ │室 ├─────┼─────────┼─────┼───┼──────┼───┤︶ │ │ │ │ │ │ │存 ├──┬──┴─────────┴─────┴┬─┬┴──────┴───┤查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第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二 └──┴───────────────────┴─┴───────────┘科 ︶ 尺寸:(190×260)公厘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 支 用機 關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第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二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共 ├─────┼─────────┼─────┼───┼──────┼───┤三 │ │ │ │ │ │ │聯 ├─────┼─────────┼─────┼───┼──────┼───┤︶ │ │ │ │ │ │ │: ├─────┼─────────┼─────┼───┼──────┼───┤支 │ │ │ │ │ │ │付 ├─────┼─────────┼─────┼───┼──────┼───┤處 │ │ │ │ │ │ │支 ├─────┼─────────┼─────┼───┼──────┼───┤付 │ │ │ │ │ │ │後 ├─────┼─────────┼─────┼───┼──────┼───┤送 │ │ │ │ │ │ │還 ├─────┼─────────┼─────┼───┼──────┼───┤編 │ │ │ │ │ │ │製 ├─────┼─────────┼─────┼───┼──────┼───┤機 │ │ │ │ │ │ │關 ├─────┼─────────┼─────┼───┼──────┼───┤ │ │ │ │ │ │ │ ├──┬──┴─────────┴─────┴┬─┬┴──────┴───┤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 └──┴───────────────────┴─┴───────────┘ 尺寸:(190×260)公厘 合簽 號付款憑單受款人清單 ═══════════════ 支 用機 關 名稱及代號: 年 月 日 ┌─────┬─────────┬─────┬───┬──────┬───┐第 │ 商號名稱 │存入金融機構及帳號│受款人地址│金 額│國庫支票號碼│摘 要│三 │(或受款人)│ │ │ │ │ │聯 ├─────┼─────────┼─────┼───┼──────┼───┤︵ │ │ │ │ │ │ │共 ├─────┼─────────┼─────┼───┼──────┼───┤三 │ │ │ │ │ │ │聯 ├─────┼─────────┼─────┼───┼──────┼───┤︶ │ │ │ │ │ │ │: ├─────┼─────────┼─────┼───┼──────┼───┤編 │ │ │ │ │ │ │製 ├─────┼─────────┼─────┼───┼──────┼───┤機 │ │ │ │ │ │ │關 ├─────┼─────────┼─────┼───┼──────┼───┤存 │ │ │ │ │ │ │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關│機關長官或 主辦會計 │附│ │ │用簽│ │ │ │ │機證│授權代簽人 人 員 │記│ │ └──┴───────────────────┴─┴───────────┘ 尺寸:(190×260)公厘 附件五:(劃帳後通知用) 臺灣 法院檢察署通知 先生 受文者: 女士 一、臺端聲請劃帳發還 年 字第 號被告 案 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繳款收據: 年刑保字第 號),已於 年月 日依臺端指定之 帳戶劃帳發還無訛。 三、復請查照。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 日 說明:本通知一式三聯,第一聯寄保證人,第二聯送承辦股附卷,第三聯由會計室留存。 司法法規彙編第一冊17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