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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7
七  送驗之毒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送驗機關補正前,調查局得不予簽
    收檢驗。
 (一) 未依規定填註獲案毒品表或黏貼電腦管制條碼者。
 (二) 獲案毒品電腦管制條碼污損或撕毀者。
 (三) 電腦管制編號與人工鑑別編號不符者。
 (四) 塑膠證物袋破損者。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7
七  送驗之毒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送驗機關補正前,調查局得不予簽
    收檢驗。
 (一) 未依規定填註獲案毒品表或黏貼電腦管制條碼者。
 (二) 獲案毒品電腦管制條碼污損或撕毀者。
 (三) 電腦管制編號與人工鑑別編號不符者。
 (四) 塑膠證物袋破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