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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6
六  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分案後即將經封緘之毒品移送調查局檢驗及集中
    保管,並取據附卷。但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
    公斤以上或移送機關依第五點規定檢據保管者,應由移送機關派員送
    驗。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6
六  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分案後即將經封緘之毒品移送調查局檢驗及集中
    保管,並取據附卷。但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
    公斤以上或移送機關依第五點規定檢據保管者,應由移送機關派員送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