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5
五  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封緘之毒品,移送機關因案需要或欲自行送調查局
    檢驗時,得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同意檢據保管 (格式如附件四) 。但司
    法或軍法機關應於扣押毒品清冊上註明。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5
五  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封緘之毒品,移送機關因案需要或欲自行送調查局
    檢驗時,得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同意檢據保管 (格式如附件四) 。但司
    法或軍法機關應於扣押毒品清冊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