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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3
三  移送機關查獲之毒品,應先拍照後以部分透明之包裝袋妥為包裝,分
    別持有則分別封裝,並於封口處加封條密封,由人犯按指印及簽名,
    包裝袋上並應註明年月日、移送機關、查緝機關、人犯姓名、毒品之
    分級及品項、毛重、承辦人姓名、電話等項,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
    獲案毒品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照片移送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
    同案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應另行包裝,與毒品一併移送。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3
三  移送機關查獲之毒品,應先拍照後以部分透明之包裝袋妥為包裝,分
    別持有則分別封裝,並於封口處加封條密封,由人犯按指印及簽名,
    包裝袋上並應註明年月日、移送機關、查緝機關、人犯姓名、毒品之
    分級及品項、毛重、承辦人姓名、電話等項,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
    獲案毒品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照片移送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
    同案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應另行包裝,與毒品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