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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16
十六  調查局檢驗、保管毒品人員應隨時查封、清點送驗、保管毒品,並
      依規定接受尿液採驗。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16
十六  調查局檢驗、保管毒品人員應隨時查封、清點送驗、保管毒品,並
      依規定接受尿液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