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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 13
十三  有毒品證物之案件,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裁判確定後,填發載
      明毒品電腦管制編號之處分命令,並副知調查局。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13
十三  有毒品證物之案件,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裁判確定後,填發載
      明毒品電腦管制編號之處分命令,並副知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