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14
十四  臺灣花蓮、台東、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解送受勒戒人至勒戒處所時,應將有關卷證,同時函送勒戒所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收文分案,並將副本抄送勒戒處所,
      俟該犯勒戒完畢後由勒戒處所檢具勒戒斷癮證明書,函請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提回辦理,毋須通知原送戒機關。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