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6: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5
五、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重大刑案事件是否必要鑑定或執行,重大涉
    外案件是否有翻譯之必要,應翔實審核;對於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及
    核定鑑定或執行計畫,亦應審慎辦理,務求鑑定或執行實效。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5
五、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重大刑案事件是否必要鑑定或執行,應翔實
    審核;對於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及核定鑑定或執行計畫,亦應審慎辦
    理,務求鑑定或執行實效。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5
五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是否必要鑑定或執行,應
    翔實審核;對於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及核定鑑定或執行計畫,亦應審
    慎辦理,務求鑑定或執行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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