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8八、內勤檢察官受理性侵害告訴案件,於偵訊告訴人前,應對告訴人說明
下列事項:
(一)為使被害人能一次完整陳述受害經過,以減少日後應訊之次數,並
使被害人在驗傷、採證及應訊過程中,皆有專案社工人員及醫療人
員陪同,以隨時給予訴訟上之協助、緊急安置、心理輔導等一初必
要之協助,被害人可選擇先不為案情之陳述,待專案社工人員評估
之適當期間內,再向承辦本案之檢察官陳述案情事實。
(二)前項協助為被害人之權利而非義務,被害人仍可拒絕,並要求立即
製作筆錄。
檢察官為前項權利事項說明後,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被害人願意社工人員協助:應以電話或「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
傳真性侵害防治中心派員來署協助被害人,並指示法警引導被害人
至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場所等候社工人員。
(二)被害人不願社工人員協助:應補強偵訊內容,結束偵訊即請被害人
返回。再以「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傳真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二項之說明及詢問結果應記明筆錄,以供承辦該案件婦幼專組檢察
官參考處理。
內勤檢察官所為受理之案件不論是否為本署管轄之案件,均應依前三
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