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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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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內勤檢察官受理性侵害告訴案件,於偵訊告訴人前,應對告訴人說明
    下列事項:
(一)為使被害人能一次完整陳述受害經過,以減少日後應訊之次數,並
      使被害人在驗傷、採證及應訊過程中,皆有專案社工人員及醫療人
      員陪同,以隨時給予訴訟上之協助、緊急安置、心理輔導等一初必
      要之協助,被害人可選擇先不為案情之陳述,待專案社工人員評估
      之適當期間內,再向承辦本案之檢察官陳述案情事實。
(二)前項協助為被害人之權利而非義務,被害人仍可拒絕,並要求立即
      製作筆錄。
    檢察官為前項權利事項說明後,應尊重被害人之意願,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被害人願意社工人員協助:應以電話或「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
      傳真性侵害防治中心派員來署協助被害人,並指示法警引導被害人
      至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場所等候社工人員。
(二)被害人不願社工人員協助:應補強偵訊內容,結束偵訊即請被害人
      返回。再以「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傳真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二項之說明及詢問結果應記明筆錄,以供承辦該案件婦幼專組檢察
    官參考處理。
    內勤檢察官所為受理之案件不論是否為本署管轄之案件,均應依前三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