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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5
五、檢察官如指揮司法警察(官)詢問,應隨時與承辦之司法警察(官)
    保持連繫,瞭解偵辦進度。
    司法警察(官)筆錄製作完畢後,將筆錄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傳送予檢察官核閱時,檢察官應立即核閱,不得延宕。如認有不足
    或不明處,應即指揮司法警察(官)補詢被害人。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5
五  檢察官如指揮司法警察 (官) 詢問,應隨時與承辦之司法警察 (官)
    保持連繫,瞭解偵辦進度。
    司法警察 (官) 筆錄製作完畢後,將筆錄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傳送予檢察官核閱時,檢察官應立即核閱,不得延宕。如認有不足
    或不明處,應即指揮司法警察 (官) 補詢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