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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4
四、檢察官到場偵訊或利用遠距電腦視訊設備於第三地訊問被害人時應注
    意下列規定:
(一)訊問過程應連續錄音、錄影。啟動錄音、錄影時,應宣讀訊問之案
      由、時間、地點;訊問完畢時,亦應宣讀結束之時間、地點後始停
      錄。
(二)進行偵訊之錄音及錄影應一次完成。因故不能一次完成時,檢察官
      得請專案社工人員再次評估下次適宜偵訊之時間,或不經評估自行
      傳訊。
(三)應使專案社工人員、醫療人員、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
      血親、家長、家屬等有在場陪同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應以溫和、懇切之態度進行訊問,並給予被害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五)應就辦案所需,詳細訊問,以減少被害人日後應訊之次數。
(六)被告同時到場,應使用話話室內之單位玻璃或電腦視訊系統進行指
      認或隔離訊問。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4
四  檢察官到場偵訊或利用遠距電腦視訊設備於第三地訊問被害人時應注
    意下列規定:
 (一) 訊問過程應連續錄音、錄影。啟動錄音、錄影時,應宣讀訊問之案
      由、時間、地點;訊問完畢時,亦應宣讀結束之時間、地點後始停
      錄。
 (二) 進行偵訊之錄音及錄影應一次完成。因故不能一次完成時,檢察官
      得請專案社工人員再次評估下次適宜偵訊之時間,或不經評估自行
      傳訊。
 (三) 應使專案社工人員、醫療人員、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
      血親、家長、家屬等有在場陪同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 應以溫和、懇切之態度進行訊問,並給予被害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五) 應就辦案所需,詳細訊問,以減少被害人日後應訊之次數。
 (六) 被告同時到場,應使用話話室內之單位玻璃或電腦視訊系統進行指
      認或隔離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