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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2
二、為避免就相同事項再次重複訊問被害人,於偵訊被害人時,應全程連
    續錄音或錄影。
    檢察官再次傳訊被害人時,應先勘驗被害人應訊錄音帶或錄影帶,避
    免就相同事項重複訊問。
    再度傳訊被害人時,應確實依照「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
    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地檢署之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地點進行
    偵訊。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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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避免就相同事項再次重複訊問被害人,於偵訊被害人時,應全程連
    續錄音或錄影。
    檢察官再次傳訊被害人時,應先勘驗被害人應訊錄音帶或錄影帶,避
    免就相同事項重複訊問。
    再度傳訊被害人時,應確實依照「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
    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地檢署之談話室或其他適當之地點進行
    偵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