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時,除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注意 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如附 件)之規定。
十一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時,除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注意 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如附 件) 之規定。 附件 ┌──────────────────────────────┐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 │ ├──────────────────────────────┤ │被害人之 □未滿十六歲 │ │身心狀況 □心智障礙 │ │ □已滿十六歲且身心正常 │ ├──────────────────────────────┤ │被害人是 □是 □被害人現在本署等候,請即派│ │否需社工 員到署協助 │ │員協助 □否 □被害人已返回 │ ├──────────────────────────────┤ │被害人與 □家屬、親戚 │ │加害人間 □朋友或其他相識之關係 │ │之關係 □不相識 │ ├──────────────────────────────┤ │此致 │ │ 性侵害防治中心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檢察官 簽名 │ │ 書記官 簽名 │ │附註: │ │性侵害防治中心連絡人電話: 傳真電話: │ │本署電話: 傳真電話: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