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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10
十、為建立並促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及社工人員之團隊默契,地檢
    署於定期召開之婦幼保護執行小組執行會報中,應邀請團隊成員共同
    開會研商各個案例之執行情形,以作為檢討改進之依據。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10
十  為建立並促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 (官) 及社工人員之團隊默契,地檢
    署於定期召開之婦幼保護執行小組執行會報中,應邀請團隊成員共同
    開會研商各個案例之執行情形,以作為檢討改進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