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8
八、檢察官扣押債權時,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
    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債務人向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
    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前項扣押標的為帳戶者,宜於公文載明應扣押之帳戶、金額及法律依
    據,並載明所欲達成之扣押或禁止處分之狀態,行文金融機構為之。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8
八、檢察官扣押債權時,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
    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債務人向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
    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前項扣押標的為帳戶者,宜於公文載明應扣押之帳戶、金額及法律依
    據,並載明所欲達成之扣押或禁止處分之狀態,行文金融機構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