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進入第十三點規定之處所逮捕、拘 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 三點、第十四點及第三十一點之相關規定。
三十一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進入第九點之處所逮捕、拘提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九點、第 十點及第二十六點之相關規定。
二十八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進入第九點之處所逮捕、拘提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九點、第 十點及第二十三點之相關規定。